相关问答
货物配载和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承托双方提供准确的车源、货源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和物流服务的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物流服务等业务。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一)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二)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三)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四)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或者使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五)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5人已浏览
3,706人已浏览
3,230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