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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
走私核材料罪的立案标准为: 1、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核材料的行为,就应予立案追诉。该罪的犯罪构成有: 2、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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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核材料。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产物和核聚变材料的统称,最常见的如铀、钚等可发生原子核裂变或聚变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含铀、钚等元素的原矿石。 2、本罪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与走私武器、弹药罪完全相同,也有三种,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3、走私核武器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
走私核材料罪的立案标准为: 1、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核材料的行为,就应予立案追诉。该罪的犯罪构成有: 2、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是故意的; 3、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管理和国家税务管理;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走私核材料的行为。
走私核材料罪立案及量刑标准如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 第一款、 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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