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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怎么处理: 1、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员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鉴定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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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怎么处理: 1、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何谓最终结论?简单的说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能够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没法否定其合法性和正确性。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管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还是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在作出1年之后,不管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还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即不管是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偏低,还是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偏高的,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决定可以维持、也可以变更以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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