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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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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XXX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1.医疗费元,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2.金元,被人生活费元,定残后的护理费元,鉴定费元;3.后续治疗费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XX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三、被告××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此致XX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可以提起反诉。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就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权利请求,本诉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在本诉的基础上产生的诉讼。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但与本诉不同,在已经提出的诉讼中,本诉被告以原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这种反守为攻的诉讼称之为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原告:胡**,女,汉,1952年6月18日生,住**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五巷1号2-3-1,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告:安徽*******处,住址:**区中兴街14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804.08元,误工费 54406.5元,交通费1351元,护理费2553元,住院伙食费345元,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 106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合计赔偿88524.58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xxxxxx...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受损害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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