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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染病菌种扩散罪是什么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二、传染病菌种扩散罪的构成行为1、罪体主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行为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至于具体行为,刑法并未明文列举。因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罪的具体行为。客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客体是传染病菌种、毒种。结果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结果是造成传染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这里的扩散,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离开保藏、实验、运输的容器,进入其他范围,在一定区域内传播。后果严重,是指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体、动植物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伤。2、罪责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三、传染病菌种扩散罪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33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多人死亡或者残疾的等。传染病菌种扩散罪是什么相信大家都了解了。传染病菌种扩散罪的主体一般是从事实验、运输这些病菌种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会由于过失将这些病菌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播,使该范围内的动物或人体发生一定的损伤,如果后果严重,如造成多人死亡的,会被加重处罚。
传染病菌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正确司法认定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过失,等等。二者的主要界限应从危害结果上把握:前者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后者则可能是并未引起菌种、毒种的扩散,或者是虽已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带来的后果并不严重。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正确司法认定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区别表现在:第一,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第二,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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