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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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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被监护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夫妻共同生活,有义务相互支持,有权控制共同财产,有良好的情感基础和密切的生活联系。因此,配偶作为第一级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和子女既有自然情感,又有法律支持和支持关系,也是适合监护人的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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