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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出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其次,审判长应当宣布开庭,审判长应当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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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的审理程序具体如下: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是仲裁裁决的依据。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根据这一规定,仲裁中的证据一是来源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证据。二是来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仲裁庭对证据的收集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当事人进行读者辩论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
刑事案件的开庭过程:1。审判准备阶段1。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姓名;名称;出生日期;国籍;国籍;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何时拘留;何时保释;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法院检查被告的年龄、身份、犯罪记录是否有错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当认真记录,并在法庭调查中澄清;2、宣布被告涉嫌犯罪;宣布合议庭成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检察官、辩护人)名单;告知和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并申请重新鉴定或调查。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的权利:被告人、辩护人除上述法院外,还有权询问被告人是否有权利申请退出法院;1。是否自愿认罪?被告陈述了起诉指控的犯罪;3、检察官讯问被告A;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听取被告的讯问和询问,并准备询问。如果检察官向被告提出威胁、诱导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院拒绝反对意见的,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4、辩护人询问被告A;5、被告A退出法庭等待审判,将被告B传达同一程序,并逐一传达所有被告。1、检察官向法院提供证据;2、被告谈论质证意见;3、辩护人谈论质证意见;对于被告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质证:(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2)证人与被告、受害人的关系;(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4)证言的内容;(5)证言的来源;(8)证人的身体环境、条件和表达;(6)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2)证人与被告、被害人的关系;(3)证言与证言与其他证言的关系;(4)证言的内容的矛盾;(4)证言的内容;(5)证言的来源;(5)是否受到外部世界的影响;(8)证人的情况和外部环境、情况、情况的影响;(6)。
刑事诉讼的开庭过程是: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终陈述、评议和判决。开庭时,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出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等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有权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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