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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二)盗...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时,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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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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