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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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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3、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的。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3、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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