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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9号【颁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级别】宪法法律/法律【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事商业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为住所。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规定,无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合伙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未登记数被告不在同一管辖范围内的,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六条规定,被告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宪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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