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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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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执行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案件,不得中止执行。 对于刑事案件的投诉,投诉期间不能停止执行判决或裁定,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能停止执行原判决或裁定,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因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导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原判决或裁定,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申请行政案件再审的,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法院决定再审的,原判决中止执行。
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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