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卖假冒品牌货的处罚标准是: 1.行政责任: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否则根据我...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0月10日起,北京市交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机动车假牌、套牌以及使用假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据北京市交管部门介绍,涉牌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伪造或者使用伪造号牌;变造或者使用变造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悬挂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等。相关负责人表示,涉牌违法行为人绝大多数为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远大于一般违法行为。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中,还将进一步严厉打击机动车假牌、套牌以及使用假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积极与治安、刑侦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联合开展行动,从源头上加大对假牌假证的打击力度,力争通过集中整治行动,有效遏制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北京严打假牌套牌处罚标准: 1、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5000元,并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5000元,并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罚款5000元;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罚款200元; 5、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罚款200元; 6、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罚款200元; 7、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罚款200元; 8、号牌不清晰的,警告或罚款200元; 9、号牌不完整的,警告或罚款200元。
1、行政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销售假烟根据具体数额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51人已浏览
2,358人已浏览
468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