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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2)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
1、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是否起算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如果双方约定的结算时间已经到了,经合理催告后对方仍不支付工程款的,当事人知道对方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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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所以,如果欠款数额巨大,在一定的期限内起诉了还款人后除了在接受法院的审理后,借款人也要积极的找还款人协商。如果单方面的靠法院的执行力有时候并不一定能追回欠款。所以,欠条的诉讼时效只是约束还款人的一方面,即使过了欠款的诉讼时效并不能代表不能要回欠款。如果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还款的成果几率。以上是关于2017欠条的诉讼时效。
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之日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应当在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支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时间:1。建设项目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项目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自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日计算理由如下: 一、损失确定且实际发生是索赔的前提。 第三者向被保险人索赔需要一个过程,此过程超过2年并不少见。只有先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只有确定了这个金额才能向保险人索赔。金额确定前是无法向保险人索赔的。而且对于责任保险需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才能向保险人索赔,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赔偿前其损失是尚未实际发生的,既然尚没有损失,当然也就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应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务中法院判决的实例也是这样判决的。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9号:田乃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田乃军如果要获得保险金,前提是其向第三人徐某某赔偿。即,田乃军只有在向徐某某赔偿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鉴于保险法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从田乃军向徐某某赔偿之日起起算。田乃军于2011年6月8日经朝阳法院执行,向徐某某赔偿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也是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医疗责任保险时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的具体内容了。医疗责任保险是针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保险,责任保险是对第三者支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事故请求保险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超过两年的话就无法进行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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