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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要求5年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处理事故的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具体金额要看你们当地的标准。1.交通意外事故导致75...
75周岁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其他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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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则按五年计算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由此会产生对死亡结果的赔偿问题,关于死亡的赔偿标准,根据与死亡有关的不同项目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了承担交通事故一般赔偿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的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又据其18条,对死亡的赔偿一般还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与死亡有关的赔偿项目。死亡前因就医治疗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被害人因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死亡直接相关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1,丧葬费用的计算。依据《解释》27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解释》28条之规定,⑴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的一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⑵未成年人被扶养人计算至十八周岁(至成年);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⑷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则按五年计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cial/jtsgpcswbz3,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解释》29条,⑴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二十年计算。⑵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于以上三种费用,丧葬费用是实行统一的法院地标准,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则以被害人的户口区别而不同,但都有以年龄来限制的规定,死者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可能会越少。
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6、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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