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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召回报告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生产者提交的召回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生产者。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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