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离婚诉讼中房屋财产增值部分的分割是: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有权享有房产及增值产生的孳息;房屋为个人...
1、离婚诉讼中房屋财产增值部分的分割是: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有权享有房产及增值产生的孳息;房屋为个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离婚诉讼中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双方有分割协议的,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子女的抚养和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根据法律规定,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和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多分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诉讼中房屋财产分割的方式:以双方协商房产分割为优先原则,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房产所有权。如果已经取得所有权并以一方名义登记,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登记一方,房地产登记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
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时双方平均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参与分割。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婚姻法》《婚姻法》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2]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