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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实施购买赃车的行为时,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按照掩饰犯罪所得定罪。
这里的“及时”要真正及时才可以,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到他人所送财物,本就不想收,但因为送的人硬送(比如放下就走了)、不方便立即退还(比如在场有其他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当场退还的,但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退还,不应该认定为受贿。但是,如果受贿人本来就有受贿故意,因为得知组织在调查自己的问题或者因其他人被调查而感到害怕,再退还给行贿人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但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人知道是窝藏、转让、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隐瞒的,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6)第三百一十二条(隐瞒、隐瞒、隐瞒、隐瞒、隐瞒、转让、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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