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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情相对稳定就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但有些地方出于保护职工权益(特别是农民工权益)规定钢板取出后才能做伤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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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需要上交的材料: (1)受伤鉴定委托书; (2)病历: 门诊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住院病史:入院记录(大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由医院盖章,多次住院要有对应的盖章; 光片、C片、片、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 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之前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6)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 (7)送检材料清单需要一式二份。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已经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应按照新的标准来执行。如果单位交了社保,工伤基金要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负伤前的本人月工资;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3个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停工留薪期内,每天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20元天);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还有外省市就医交通、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这个只能以医生说的为准。 钢板固定,有些是经过一段时间固定后还要取出,有些是终身留在身体内(比如我体内的支架,就是终生留在体内)。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原则上是要求等内固定物取出来后再申请作劳动能力鉴定,因为取内固定物时还涉及二次手术及相关费用,而鉴定出级别后,原则上就只能按照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如果内固定物尚未取出就做伤残等级鉴定,对伤者来说有可能影响一是等级,对以后内固定物取出后病情发生变化难以预知。二是二次手术的费用也会发生纠纷。所以原则上要求是内固定物取出后再做鉴定。如果是某些特殊部位或是经医生确认不能取出或是不必取出的,肯定就是不取就鉴定了。 对于工伤鉴定必须要拆了钢板才能做吗这个问题,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到你
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不取内固定钢板即进行伤残鉴定,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如果内固定不需取出的,则在伤情稳定后就可以鉴定。 二、如果仍然需要取钢板的,则应在取出钢板后再做鉴定,否则在鉴定伤残后,取钢板的费用需要伤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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