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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认定与工伤认定是类似的程序,可以参照工伤认定的程序,首先要进行申请,这是非常重要的步骤。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申请。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程序,包括如下方面:一、申报: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十五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此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亲属可以直接报送。在申报时,应提供病历等证据;二、调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组织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进行调查取证;三、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工伤报告、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有关医疗诊断结论,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四、通知:的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劳动者应当填写登记表,提交相关诊断资料,诊断机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诊断资料,根据各方面的诊断分析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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