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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自诉提起程序为: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并且提交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准备开庭事宜,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调解。宣判前,...
提起自诉的,提交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且准备开庭事宜。开庭前进行调解。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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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就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等。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起自诉的,提交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准备开庭。开庭前进行调解。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执行能力,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1)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和相关消费命令等拒绝执行行行为,采取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也拒绝执行的;(2)伪造、破坏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贿赂、威胁他人作证、妨碍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判决、不能执行的重要证据、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他人作证、贿赂他人作证、威胁他人作证、阻止他人作证、阻碍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妨碍判决、判决。(3)拒绝提出法律文件指定提交的财产证明虚假、拒绝执行、拒绝、拒绝执行、拒绝执行、拒绝执行、拒绝执行、虚假、拒绝执行的方法等。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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