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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注销,可以起诉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
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 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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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多年来,我国理论界很少有学者关注当事人确定理论,当事人确定理论及相关法律制度、规范的缺失使案件审理实务中遇到类似情形时往往无所适从,这也是众多法官面临的实践课题。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为保证被告死亡后相关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可以增设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的,存在继承人的,不论被告人是否确留有遗产、不论继承人是否下落不明,均依法确定所有继承人为案件当事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下落不明的继承人通过公告的方式保障其参与诉讼的权利,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程序的进行。二、在如上所述,在确定了新的诉讼当事人之后,经过审查,死者确实留有遗产,所有继承人也已经明确表示并确已放弃所有财产继承权的情形下,设计“替代程序诉讼”制度,依照法律规定由替代诉讼人替代死者参与诉讼程序,或者在查明原告所诉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判决在死者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相应债务。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初步确定死者留有遗产,案外人对该财产权属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通知其参加到诉讼当中来,以此保障原告实现民事实体权益的程序公正性
被告被司法机关羁押后,不能出庭审理民事诉讼的,审理民事诉讼的可以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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