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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法律效力: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因此又称为亲笔遗嘱。 有效自书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为避免日后争议,应...
1、口头遗嘱效力: 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但是必须要满足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情形和特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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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证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少或者免去。
遗嘱见证书一般有律师遗嘱出具,具有法律效力遗嘱见证程序注意事项:1、委托人的委托手续;2、委托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过程、或遗嘱原件;3、如委托人提供遗嘱原件,律师应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调查事项为委托人提交给律师的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4、如委托人当时立遗嘱,律师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代书的人、两名见证人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是委托人的亲属)立遗嘱人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胁迫的情形等。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等;5、律师见证当时立遗嘱也要为委托人、立遗嘱人作调查笔录。程序:(已经有遗嘱的:)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2、审查委托人提交的遗嘱;3、为委托人作调查笔录;4、去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内容为了解立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5、为代书人、见证人做笔录;6、回到单位做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没有遗嘱,需要委托后去见证立遗嘱过程的:)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2、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3、审查代书人、见证人(邻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身份;4、为立遗嘱人做笔录;5、回律师事务所作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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