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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倾销是指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降低用外国货币表示的本国商品的价格,以达到扩大本国商品出口的目的。 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
外汇倾销是指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降低用外国货币表示的本国商品的价格,以达到扩大本国商品出口的目的。实施货币贬值以扩大出口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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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倾销是指出口企业利用国内货币贬值的机会,降低用国外货币表示的国内商品价格,从而扩大国内商品出口。实施货币贬值扩大出口并不总是有效的。一方面,由于货币贬值会导致国内通货膨胀,如果货币贬值被国内通货膨胀赶上,外汇倾销的目的可能只在一段时间内达到,甚至无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外汇倾销对实施同样幅度货币贬值的贸易伙伴无效。此外,外汇倾销也是基于贸易伙伴不报复。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生态倾销是指国内厂商使用过低的环境标准,在国际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里的低环境标准是指低于最佳社会福利要求的环境标准,即没有消除外部不经济的环境标准。生态倾销描述了这种状态:某国制定的环境标准低于其他国家的环境标准。通过这种方式竞争,政府实际上降低了国内制造商的生产成本,导致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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