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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聘对象是干什么的

2021-11-01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证明,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不得打开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公开;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开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人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开标时,投标人或投标人集体选择的代表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委托公证的,应当由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和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相关工作人员将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主要内容。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超过5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单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应当随机抽取。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保密。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签字确认评标结果;如果有标底,应参考标底。经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如果施工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都依法被否决,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明确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投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5、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名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还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自开标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一般应在30日内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书面报告。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其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面合同签订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资格取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应当赔偿超过部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予以赔偿。8、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应提交。同时,招标人还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可参照《施工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相关法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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