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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公共秩序;(二)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三)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四)维...
市、区政府应当为其辖区内向社会开放的中小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在公共场所常年免费开放的全民健身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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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健身活动的名称规定的,由活动举办地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活动组织者改正;无法改正的,没收违法收入;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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