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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如,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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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如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如,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3)财产处理; (4)债务处理。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向法院。
夫妻双方无纠纷的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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