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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XX、循环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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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右上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涂改和过期的环保标志。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行政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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