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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放弃继承是办理公证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以及取得的公证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是不能作废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
1.不可以。 2.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书并没有错误,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 3.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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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放弃继承是办理公证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以及取得的公证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是不能作废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你这个应该是一个继承证明,需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处办理这些继承证明,都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场的,要听一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你的兄弟姐妹只是写一个放弃声明书而不做公证,尤其是涉及财产、房产这些继承,公证处不见着本人或由外地公证的放弃声明,而只是自己写了一个放弃声明书,由你拿着过去办理继承,你当地的公证处估计不会认同,他无法确认这个放弃声明书是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没有受胁迫。
一般不可以反悔。只有在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属实的才可以撤销该公证。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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