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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按照上述规定,男职工没有就业的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是对现行政策的一个重要突破,有利于促进女性就业和保障妇女的权益。 只要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为其继续缴纳,同时该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如已经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即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办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就医登记,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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