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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为超期羁押。对于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
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在超过了法定的关押期限以后,仍然被司法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关在羁押场所拒不释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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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防止超期羁押的规定有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来进行羁押处理,对于司法机关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应当严肃处理。
现在如果论超期羁押的话,一般是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该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剥夺或限制。有此可见,超期羁押的行为违背了宪法原则,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不尊重基本人权的表现,其本质就是司法不公。
有关超期羁押的法律规定如下: 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3、当事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羁押流程如下: 1、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2、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3、逮捕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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