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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二审立案审理条件有哪些?

2022-07-25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 上诉人因身体权一案不服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2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1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有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葛某因被告陈*、陈**二人在育苗场干活影响其休息,于原告傅某一起到被告的育苗场地与被告陈*、陈**发生口角,进而四人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葛某喝醉酒后去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谩骂,而被上诉人是葛某后来叫去的帮凶,并不是四人发生厮打,而是被上诉人和葛某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殴打,二人只是用身体抵挡,防止自己被打伤,并没有主动去打原告和葛某。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2、一审法院认定“陈爸、李母、陈女闻讯赶到现场与原告和葛某发生争吵并再次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陈爸、李母、陈女到现场后又是被原告和葛某殴打,都没有还手。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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