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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加刑标准如下: 1、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武器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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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一般来说,如果只是比较轻微或者是是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威胁言语,是不违法的,即不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是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严重影响被恐吓人的生理或者是心理,造成损害,或者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惧的,那么就应当受到处罚。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
寻衅滋事罪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构成伤害罪除外); ⑶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⑷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超过2000元的,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⑹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⑺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⑻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⑼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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