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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如何定的

2021-11-23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道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者经营类似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在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是延迟生效的条款,即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结束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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