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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的刑事责任: 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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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是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由于其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或因受蒙蔽而参与的,在共同犯罪人中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最小。
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符合这一特征认定为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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