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立遗嘱确定房产归儿子所有 离婚时媳妇无权分割

2021-01-22
老人立遗嘱确定房产归儿子所有 王老师的丈夫早年去世,王老师独自带着儿子刘立(化名)生活,在2000年3月份,王老师以自己的名义在武昌某小区购买了一套近100平方米的三房两厅。2004年儿子刘立与李芳(化名)登记结婚,但婚后,小两口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王老师多次劝解,但都收效甚微。 2006年王老师立下一份遗嘱,确定其2003年购买的房屋归儿子刘立一人所有,并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了遗嘱见证,不久后王老师因病离世。2007 年6 月因夫妻感情不断恶化,李芳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刘立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刘立继承王老师的房屋。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梅勇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本案中,刘立虽然与李芳是夫妻关系,但王老师立遗嘱确认所购房产属刘立一人所有,刘立继承到的王老师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李芳无权要求分割。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