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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满足员工要求,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即不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单位员工要求之日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有些分公司尽管没有法人资格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劳动局申请仲裁,有些分公司因为没有法人资格的要到其总公司注册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我国《仲裁法》第59条对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了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提出。”因此,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后,应当注意如果裁决的作出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请。这一期限的规定是与仲裁的及时、高效、简便解决纠纷的特点相适应的。由于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适用程序简便、结案及时,因此若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过长,势必使争议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影响国内外商业关系的稳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时间过长也不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作出正确的裁决。但若规定的期限过短,则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寻求司法上的救助。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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