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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一级医疗事故处罚: 1、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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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三)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对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事故性质严重、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发生医疗事故,并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的责任事故责任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一步,医疗事故鉴定;第二步,医学会应当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第三步,按照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医疗事故赔偿基数;第四步,计算赔偿总额;第五步,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赔偿总额进行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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