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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审理绑架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其中规定,欺骗婴幼儿,利诱等手段脱离监护人和监护人,被视为刑法规定的盗窃婴幼儿。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绑架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以出售为目的偷婴幼儿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罚死刑,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婴幼儿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离开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窃婴幼儿。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窃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存在争议。本次将其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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