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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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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工商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3、行政复议受理阶段; 4、执行阶段。
工商行政复议复议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海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营业执照、许可证书等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以保护相关权利,认为没有依法履行的; 6、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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