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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结算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2024-12-03
在工程款项尚未进行最终结算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工程款项的支付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于付款时间并无具体约定或者存在模糊不清的表述,那么可以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应付款时间: 1. 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则以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 2. 如果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使用,则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 3. 如果建设工程既未交付使用,且工程价款亦未进行结算,则可将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如果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则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 2. 如果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则应付款时间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如果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则应付款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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