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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需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
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需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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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只有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需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么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很弱。这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因为借贷关系而发生的转账行为,也许是因为其他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微信转账记录,债务人也无法偿还。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可以说是债权人还给他的钱。 如果聊天记录不仅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么此时的微信转账记录无疑是债务人还款的有力证据。
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需要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 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 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给他的钱。 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毫无疑问,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
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例越来越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微信目前无法作为劳动关系确认的单一证据,除微信外尽可能收集其他书面证据材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物证,可以大致概括为如下几类: (1)犯罪工具,如杀人的凶器、盗窃时撬锁的工具等等; (2)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物质对象,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贪污所获取的赃款、赃物等; (3)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如被毁坏的机器、仪器,被焚毁、炸毁的建筑物等; (4)由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毒品,伪造的国家证券等; (5)由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被害人身体上的伤痕、被破坏的门窗上遗留的撬压痕迹等; (6)犯罪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留的能反映该人特征的物品或痕迹,如犯罪人的衣物、指纹、脚印等; (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 (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物质痕迹; (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如贪污案件中的帐册、单据,诬告案件中的诬告陷害信件,团伙犯罪中的犯罪计划、分赃记录,法人犯罪中的会议记录、非法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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