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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一级医疗事故包括: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有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级医疗事故、二级乙级医疗事故、二级丙级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五个等级。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分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况。
实际中,医院误诊漏诊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鉴定,因为出现医疗事故后,都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 不过,当事人可以根据一些认识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不是,则无需做鉴定。 另外,医疗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1、医疗意外 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 2、医用产品损害 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 3、疾病的自然转归 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4、非医疗意外 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 5、医疗差错 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会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 6、患方不配合治疗 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 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那么医务工作者不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一级乙等一级二级甲等二级二级乙等三级二级丙等四级二级丁等五级三级甲等六级三级乙等七级三级丙等八级三级丁等九级三级戊等十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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