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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法院不受理

2022-08-12
“法律”限制了法院管辖。征地拆迁诉讼是随着经济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上扬而引发一类颇具中国特色的纠纷。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产物,长期没有修正,因此与时代略有脱节。在旧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院管辖范围中没有明确征地拆迁这一类诉讼。部分法院不愿意接手这个“烫手的山芋”,于是就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法院不受理拆迁民事诉讼案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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