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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你的描述,女方和前夫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然后离婚了。离婚后又生了一个男孩,然后判给男方了。那这个女的还是算生了2胎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我国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全国对生育第二个子女没有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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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一孩”和“生一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现行生育政策不在于“带一孩”,更强调的是“生一孩”。比如,“男方带一孩”很可能是男方已生育了三个子女甚至更多,只不过是与女方再婚后“带一孩”过来;反之,女方也一样。因此,你的这种提问法很难得到准确的回答。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再婚再生育政策是明确的,这在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那上面应该明确了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对照。如果不符合那上面规定的,你们的再婚再生育行为就得界定为超生。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如果你已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后再婚生育的,当然就是第二胎。如果你在再婚后再离婚,然后再再婚再生育,那就是第三胎。当然,这仅仅是按你个人的角度算,而计划生育政策计算的,还得计算双方的子女数。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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