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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内容不同。犯意表示虽然是犯罪意思的反映,但仅仅是单纯意思的外露,尚未达到非用犯罪行为去不可的进步。而犯罪预备行为则不然,它已经通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为犯罪制造条件,举个例子甲为了杀人而去买刀等犯罪工具,或者到一个地点蹲守等候乙的出现,这就是指的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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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阶段是指犯罪人实施故意犯罪时可能经过的各个阶段。犯罪阶段中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法将犯罪的故意表示出来。这一阶段只有犯罪思想,没有实行任何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中国刑法对犯罪思想不予追究,犯意表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犯意表示构成独立犯罪,如反革命煽动、教唆,则另当别论。
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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