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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异议登记的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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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九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先起诉后就同一事实向有关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的,有两种结果,予以登记和不予登记。异议登记依然是在“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本初的起诉,是有限定条件的,只有符合该立法限定的条件,才能产生使异议登记失效的法律效力。其中,起诉应当符合1、予以异议登记后2、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对在先起诉不能作为法定异议登记失效的法律事实。当然,实践中,我觉得,还是应该在发生争议后,由法院给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九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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