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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甲到乙家杀乙。1、犯罪未遂。甲带刀到乙家,打算乘乙不备杀死乙,但乙当天正好不在家。没有成功;2、犯罪中止。甲带刀到乙家,打算乘乙不备杀...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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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一种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是将这一常见的行为方式单独列举予以明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哪些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二种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准备有以下两种。一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寻找、购买等多种方法,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适的工具。为杀人购买刀、自制刀、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开工具、登山工具等,为毒品购买毒品等是犯罪准备工具。二、为犯罪创造条件。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了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所有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场所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格斗、欺诈等技术,都是犯罪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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