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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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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字(2014)第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芮爽、代理检察员王朝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的诉讼代理人周广文、徐振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
未达到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公诉机关对部分人提起公诉,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可对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一并提起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即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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