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仿冒他...
当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的状况、用户的评价、曾获得的荣誉等,做虚假或引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作了相应的禁止和制裁的规定。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串通投标的行为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社会监督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它的特点是:①主体广泛。实施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②形式多样。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监督检查、质询案等形式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审判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公民可以通过检举、控告、作证、大众宣传媒介披露等形式进行监督。③效力不同。有权机关的监督,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其他机关、群众团体、公民个人的监督只能产生间接的法律后果,如其检举、控告只能作为主管机关进行查处的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nfair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9人已浏览
1,318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