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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检索比中的DNA、指纹、掌纹、枪弹、声纹、人像等检材和样本,在执法办案或者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应用的,应当对相应原始检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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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鉴定文书是记录和反映鉴定由来、送检的检材和样本、鉴定要求、检验过程、鉴定意见等情况的法律文书。制作鉴定文书,应当使用鉴定文书标准格式。
《鉴定委托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一)委托书编号;(二)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时间;(三)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四)鉴定机构全称;(五)鉴定有关案(事)件的名称或者案件编号;(六)案(事)件情况摘要和原鉴定情况;(七)送检的检材、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及提取方法等情况;(八)鉴定要求;(九)委托鉴定单位的诚信声明;(十)委托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其他必要的内容。《鉴定委托书》应当加盖委托鉴定单位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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